科创板监控细则!小心“五大类11种行为”,严重者将被逐出市场

6月14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科创板监控细则!小心“五大类11种行为”,严重者将被逐出市场

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尚属首次。

这是上交所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相关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除对交易机制和异常波动情形作细化明确之外,《细则》还对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内的五大类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1,停牌、龙虎榜怎么安排?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停牌时间规则: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科创板股票上龙虎榜规则为: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2,五大类11种行为被点名

第一,对于虚假申报,细则明确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会对三类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以及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多次同时存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以及申报后撤销申报的情形,并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交易行为。

(3)当初与连续竞价阶段且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时,投资者同时存在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情形。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细则释义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股价也是分三种情形:

(1)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的行为。

(2)对于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股票涨(跌)幅4%以上的交易行为。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以及股票涨(跌)幅3%以上的交易行为。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

(1)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的交易行为。

(2)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存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的交易行为。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自买自卖是指投资者在做股票交易同时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交易行为。

(2)互为对手方交易则是指投资者股票交易时,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以及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的情形。

第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认定标准为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上交所也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据介绍,关于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3,怎么“罚”?

对于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视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屡犯、累犯等异常交易实施者,交易所还将从严监管,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的;

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的;

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图片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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