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 公开谴责青山纸业时任董事

上交所: 公开谴责青山纸业时任董事

记者今日从上交所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时任董事刘洁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于2017年9月25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刘洁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担任公司董事。2016年9月23日,刘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总计988,800 股,成交金额合计6,997,152元。2017年6月19日,刘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将前述所持股份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981,564元。

另经查明,2017年6月29日,刘洁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及《承诺书》,因其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承诺在本次减持公司股票六个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其本次所减持的公司股票(不少于1,000,000股)。

经核实,公司时任董事刘洁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另外,刘洁此次全部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刘洁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洁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公开谴责海正药业及其时任董秘

记者从上交所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在业绩预告及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于2017年10月25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事项如下:业绩预告不准确。2017年1月25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260%-300%。2017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认为公司签署的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相关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及收益,及对子公司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计提2448万元商誉减值,因此,公司2016年亏损9400万元。2017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442.8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2016年预计利润大幅增长,但实际业绩不仅无大幅增长,反而由盈转亏,公司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错,不符合准确性要求,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预期、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19日、12月21日和12月22日,公司分别与HPH Prosperous Holdings Limited等交易对方签订产品销售权协议,交易金额合计2320万美元,若确认收入预计形成利润11,73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865%。其中三份合同单独确认收入预计形成利润分别为3961万元、4391万元、28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272%、324%、208%,均达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以下简称七号指引)的披露标准,但是公司迟至2017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的公告》。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

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此外,公司在《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销售权协议的公告》中,未根据相关格式指引要求披露涉及产品的具体名称、交易对手方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先后于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与三家公司签署四个产品的销售权协议的问询函》《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按照规则要求补充披露重大合同的具体信息。但公司仍以交易对手方不同意等为由,拒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披露重大合同不完整、不充分,且未按监管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完整性与及时性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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